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永昇
       張唯淯
被   告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7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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