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