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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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