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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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呂亞菭
呂建賢 呂彥鋒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王湘閔 律師被告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被告張泓鈺
張泓欽 林淑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楊雅雯 律師 趙敏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