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呂亞菭
呂建賢 呂彥鋒 兼法定代理人 王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王湘閔 律師被告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泓鈺 被告張泓鈺
張泓欽 林淑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楊雅雯 律師 趙敏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