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 邁輝 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駿 (MichaelLofar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吳文淑 律師被告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