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二四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名 柯賢宗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