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八八二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