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8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被告 簡羿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羿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3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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