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其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據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證。惟被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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