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66號
原 告 澎湖縣馬公市北辰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弘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
被 告 王玲月
許愛銀
高明恭
王振育
洪玉雯
鄭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玲月、許愛銀、高明恭、王振育、洪玉雯、鄭
美英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
18日具狀追加擴張為25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
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