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簡字第66號
原   告 澎湖縣馬公市北辰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弘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
被   告  王玲月
       許愛銀
       高明恭
       王振育
       洪玉雯
       鄭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玲月、許愛銀、高明恭、王振育、洪玉雯、鄭
美英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
18日具狀追加擴張為25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
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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