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 代理人 蔡孟娟 債務人 孫敏展 債務人 方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