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抗字第13號抗告人 郝婉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萬秋間 因聲請假扣押事件,不服民國103年3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全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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