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進忠
陳方 金西 被告 史金輝
加曜 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五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