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李清靠 被告 李瑞足
李瑞碧 李三旺 李三連 被告 戴買瑞品
買福成 姬穎靚 姬福榮 陳姬彩月 姬福清 被告 李清賞 訴訟代理人 李秋娥 被告 李榮文
李榮元 李榮安 李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1內所載「588-1」等字應更正為「558-1」等字;編號32內所載「588-6」等字應更正為「558-6」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