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抗字第13號異議人 陳萬秋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郝婉喬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24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係因相對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而相對人逾期迄未補正,經本院認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是對異議人而言,並無不利益,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即不得聲明不服。是異議人聲明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鄭金龍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