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32號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世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劉世方清償債務,惟
查,被告劉世方(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
於民國99年4月11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
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 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