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
原 告 陳毓政
代 理 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等之刑事責任,請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
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代理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