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
原   告  陳毓政
代 理 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等之刑事責任,請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
  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代理人 黃梅青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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