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13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丁○○、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