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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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5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劉育靖
反訴被 告  李宗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原告 王燕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
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
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復按反訴制度係為使
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
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
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
訴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36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對提起反訴(如附件),惟反訴被告並非原告,揆
諸首開說明,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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