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06號上訴人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訴訟代理人 謝佶燁
于茂勝 林俊杰 簡汶蕙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國乾附註:上訴人98年3月3日、99年6月14日函文內容與上訴人所為之主張不符,請上訴人具狀就該函文究以何事由(如: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解除系爭招標契約一事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