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原告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因98年重訴字第450號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肆仟零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