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7號上訴人即育仟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育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頤偉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95,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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