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29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與乙○○原係室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月20日,在苗栗縣○○鄉○○村○○○街52之8號5樓租屋處,徒手竊取乙○○所有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發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三合一金融卡,及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1張,得手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竊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冒用乙○○名義刷卡消費購買蔬菜、肉類、鞋子、金飾等物,並在各該簽帳單簽名欄內,偽簽「乙○○」之姓名,偽造完成乙○○名義之私文書後,再交還給不知情之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誤認甲○○係該金融卡真正持卡人,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消費之物品,足以生損害於乙○○、各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嗣乙○○於96年1月23日中午12時許,接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通知其是否正在刷卡消費,始驚覺有異,遂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報案,警方因而循線查獲 林新怡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甲○○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曾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9月11日發布通緝,於98年11月8日始緝獲到案,然因係在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後所通緝,仍符合該條例減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二)被告甲○○每次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起訴書已記載被告甲○○僅有1次竊盜犯行,所犯法條欄卻論5次竊盜犯行,顯係誤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盜刷之金額│偽造之署押│罪名及刑度│沒收│││││(新臺幣)││││├───┼──────┼────────────┼─────┼────────┼──────────────┼───────────┤│1│96年1月20日│苗栗縣○○鎮○○路○○號│476元│乙○○之署押1枚│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成興生鮮超市簽帳單上偽│││上午10時57分│(成興生鮮超市)│││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造「乙○○」之署押1枚│││││││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沒收。│││││││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6年1月20日│苗栗縣○○鎮○○路○○號│759元│乙○○之署押1枚│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成興生鮮超市簽帳單上偽│││上午11時03分│(成興生鮮超市)│││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造「乙○○」之署押1枚│││││││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沒收。│││││││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6年1月20日│苗栗縣○○鎮○○路○○號│422元│乙○○之署押1枚│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成興生鮮超市簽帳單上偽│││下午2時49分│(成興生鮮超市)│││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造「乙○○」之署押1枚│││││││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沒收。│││││││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6年1月23日│臺中縣○○鎮○○路○○號│700元│乙○○之署押1枚│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峻成 鞋坊簽帳單上偽造「│││上午11時44分│(峻成鞋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乙○○」之署押1枚沒收│││││││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6年1月23日│臺中縣○○鎮○○里○○路│3090元│乙○○之署押1枚│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元寶珠銀樓簽帳單上偽造│││中午12時02分│205號│││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乙○○」之署押1枚沒││││(元寶珠銀樓)│││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收。│││││││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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