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29號附民原告 呂素雲 附民被告 吳富吉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謝承益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