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黃碧君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被告 潘至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鍾承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

法官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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