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
原告AD000-A11167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
法官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慧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