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振忠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宣告之宣判日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原定之宣判日期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六時。

  理 由

一、本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並原訂114年3月30日宣判。惟查114年3月30日係週日,為星期例假日,本院於上開審判期日時,本欲訂114年3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爰將宣判日期變更至114年3月31日下午16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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