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獻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

法官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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