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獻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
法官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獻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
法官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