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21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趙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叁佰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趙偉峻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307元,專案補償款12560元,共計新臺幣2686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