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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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上訴人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洪杏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被上訴人 盧錦玲 訴訟代理人 黃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欄「101年4月1日」記載,應更正為「102年4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