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豐世海
豐世發豐秀蘭豐阿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豐世榮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52,226元│94年9月4日起至│百分之10.359│94年10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