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品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萬元,約定自100年7月12日起至105年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17日止累計332,931元未給付,其中304,984元為本金;26,963元為利息;9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04,984元│102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