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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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婉瑩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新台幣)(週年利率)
一九十二年八月三萬元九十二年八月百分之六
九日十一日
二九十二年六月三萬元九十二年六月百分之六
九日九日
三九十二年四月三萬元九十二年四月百分之六
九日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