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62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已死亡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