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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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原名簡大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