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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