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聯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