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2號、97年執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35號│毒偵字第2732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59號│96年度基簡字第1320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59號│96年度基簡字第132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27日│96年12月14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47│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