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57號聲請人台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吳鬧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9年1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吳鬧順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2年1月23日止,分12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吳鬧順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4月23日,尚欠本金202,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16日因分割繼承而受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段│817│田│108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