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k○○
Z○○
號Y○○g○○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複代理人 邱川崎 律師被告甲R○
x○○y○○z○○
6樓w○○甲B○甲H○甲C○
7弄1甲f○W○○p○○n○○即 張清木 i○○即張清木之h○○即張清木之
號b○○即張清木之j○○
4號4a○○
3號d○○甲r○○q○○○v○○○X○○r○○e○○f○○甲e○○l○○癸○○甲d○
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i○住同上被告o○○住臺北市
○段4壬○○○住高雄市甲Z○住嘉義縣甲Y○住同上甲a○住高雄市甲X○住臺北縣甲V○住高雄市甲W○住臺北市甲c○住嘉義縣甲b○原名 蔡桂花
住臺北市甲丙○住臺北市
弄16甲A○住嘉義縣甲甲○住嘉義縣
25乙○○○住臺北縣甲S○○住嘉義縣甲酉○住高雄市M○○○住嘉義市甲q○住嘉義縣甲l○住嘉義縣甲j○住臺東縣甲m○住嘉義縣甲o○住嘉義縣甲n○住新竹縣甲h○住彰化市甲k○住臺北縣甲M○○住嘉義縣地○○住嘉義市K○○住嘉義縣P○○住嘉義縣G○○住嘉義市戌○○住同上5天○○原名 林玉
住同上6N○○住嘉義縣丁○○○住嘉義縣I○○住雲林縣J○○住嘉義市巳○○住臺北縣
巷4弄O○○住嘉義市午○○住嘉義縣L○○住臺北縣申○○○住嘉義市亥○○住嘉義市宇○○住嘉義市V○○○住嘉義縣F○○原名:林玉
住嘉義市
號酉○○住嘉義縣未○○○住嘉義市B○○住嘉義市C○○住嘉義市H○○原名 林明 A○○住嘉義縣宙○○住臺中市黃○○住嘉義市玄○○住嘉義縣甲玄○住臺北市
50號甲T○原名 黃桂花
住嘉義市甲子○住同上甲申○住同上甲午○住同上甲P○住臺北市甲黃○住高雄市寅○○住嘉義市甲壬○住桃園縣乙丙○○住嘉義市甲辛○住臺北縣甲巳○○住高雄市
號甲庚○住同上甲丁○住高雄市甲乙○住高雄縣甲宙○住高雄縣甲戌○住臺北縣甲亥○住臺北縣u○○住嘉義市甲w○即籃 陳金
住臺南縣
28號甲s○即籃陳金連
住桃園縣
號甲u○即籃陳金連
住臺中市
9巷1甲t○即籃陳金連
住嘉義縣甲v○即籃陳金連
住臺南市甲x○即籃陳金連
住屏東縣乙乙○住臺北市甲y○住臺北市
巷12乙甲○住臺北縣甲z○住同上甲p○○住臺北縣甲辰○住臺北縣甲宇○住嘉義縣甲己○住嘉義縣T○○住嘉義縣甲天○住嘉義縣甲L○住嘉義縣甲O○住高雄市甲卯○住嘉義縣甲戊○住高雄市
居高雄市甲地○即 林水 E○○即林水D○○即林水辰○○即林水甲G○即 陳阿 甲J○即陳阿原名 陳建錕 )住臺
甲癸○即陳
5樓甲E○即陳甲F○即陳戊○○住嘉義縣己○○住同上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丙○○住同上人被告甲Q○住高雄縣
159甲K○○即 陳俊璋
住嘉義市
32弄甲未○即陳俊璋之
住同上甲寅○即陳俊璋之
住同上甲丑○即陳俊璋之
住臺中市
號3樓S○○即 柯陳熟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巷R○○即柯陳熟之
住台南縣Q○○即柯陳熟之
住臺北市
巷10U○即柯陳熟之承
住臺南市
68巷甲○○即柯陳熟之
住高雄縣
巷23s○○即 張寶源
住嘉義縣c○○即張寶源之
住同上t○即張寶源之承
住臺中市甲N○○即 陳利貞 甲D○即陳利貞之甲U○○即陳利貞卯○○○即陳利貞甲I○即陳利貞之m○○○即陳利貞甲g○○即陳利貞子○○即陳利貞之辛○○即陳利貞之庚○○即陳利貞之丑○○即陳利貞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N○○、甲D○、甲U○○、卯○○○、甲I○、m○○○、甲g○○、子○○、辛○○、庚○○、丑○○為陳利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因陳利貞於民國94年1月25日死亡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甲N○○、甲D○、甲U○○、卯○○○、甲I○、m○○○、甲g○○、子○○、辛○○、庚○○、丑○○為被繼承人陳利貞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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