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乙○○、丙○○因94年訴字第115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