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楊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瀚鵬工程股│永豐商業銀│100年10月31│300,000元│A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重新分行│日││││├───┼─────┼─────┼──────┼─────┼─────┼──┤│002│ 葉聰明 │元大商業銀│100年11月20│505,500元│AF0000000│││││行北三重分│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