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唐國寶
關新欉 陳文淑 相對人翠堤香檳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唐國寶、關新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由聲請人唐國寶、關新欉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唐國寶、關新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