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至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至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周至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刑7│100年7月25日│100年度│本院100年度│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月││毒偵字第│易字第3065號│10月31││11月30││品│││5224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刑5│100年11月22日│101年度│本院101年度│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月│14時40分採尿前│毒偵字第│簡字第828號│3月6││3月26││品││96小時內某時│484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