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8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附表編號2、編號3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利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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