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033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泰園藝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潤泰園藝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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