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黃大峯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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