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70號
上 訴 人 王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
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新臺幣(下
同)12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