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6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林绣鶴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05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70元,茲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2,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