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國藍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954,03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